广西消费者协会2003年第2号消费警示
请 消 费 者 谨 慎 购 房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个人住房消费逐渐增多,已成为购买商品房的主体。可是,一些商品房经营者在售房过程中,没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广西消费者协会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专家刘俊海博士和撰写《204条商品房买卖补充合同》的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当前,商品房销售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误导、欺骗消费者,合同的签约及补充条款一般以开发商的意向而定,人为地设定免责条款。
    二、广告、宣传方面夸大事实,有些广告内容没有作为补充条款写进合同里。
    三、商品房有关证件、样板房张冠李戴,对没有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房产也拿到市场上销售。
    四、面积含混不清,公摊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不详,计算公式不公平,没有提供国家检测机构的测量报告。
    五、隐瞒或擅自修改小区内的规划,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及预先承诺的功能,如:原广告、图纸上表明的环境条件、配套设施、功能等。
    六、延期交房时间、房产证办理的有关详细责任不清,有的虽然有约在先,但逾期交房、不按时办到房产证,经营者也不按合同规定给予消费者赔偿。
    七、房屋质量不尽人意,保修保质期内出现问题没有认真解决。
    八、售后服务跟不上。
    为此,广西消费者协会,特忠告广大购房消费者:
    一、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
    二、不轻信广告,对售楼书上所介绍的内容,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诺和双方已形成的协议内容,消费者最好与开发商通过补充合同形式予以书面约定。购房后要妥善保存好原始材料,如合同、发票、收费凭证、协议等,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诉、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渠道寻求解决。
    三、尽量选择购买现房。对于购买期房的,如确需签订“认购协议”,要保持清醒头脑,没有看清约定条款不要轻易预付定金。
    四、详细了解欲购房子的面积、楼层、座向、周边的配套设施和规划、交楼日期、交楼标准、产权登记等各方面事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特别是分摊面积、交楼时间及装修的具体标准。
    五、对入住费用、房屋维护金、物业管理费、代收费用等事项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些开发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购房者在协议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甚至越权承诺减免若干年的物业管理费,这是对购房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害。因此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认购协议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六、购房合同的补充条款越细越好,合同里各种问题的违约赔偿责任要详细明确。
    七、最好请一个精通房地产业务的专业律师陪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的选择条款上要字斟句酌,详细约定。同时,购房一定要货比三家、质比三家、价比三家,真正签订一个公平公正的合约,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