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国家计委发布《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来,我区各地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但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很突出,严重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突出表现在:一是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一些私人医疗诊所,以可治愈某种疑难杂症为幌子,声称患者只要异地存入3000元钱到该诊所个人存折上,服用诊所寄来的药物二、三个疗程,病就可治好,结果患者病没治好,病情反而加重。二是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某市一家浴足店在店大门标出浴足一次16元,消费者以为该浴足店比其它店便宜,便去消费,结帐时店家要收取32元,说法是店大门标出浴足1次16元,是指一只脚,浴双脚便要加收16元。三是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某商场对某商品实行“买一赠一”活动,结果消费者所得的赠品是不合格产品。四是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南宁市某箱包商店,在其店门口标出“全市最低价”,检查人员要求拿出依据时,该经营者拿不出依据。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广西消费者协会发出第二号消费警示:购物时谨防价格欺诈。 特请消费者注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的以下13种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示标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广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价格违法行为侵害时,请拨打广西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771-12358,也可以拨打广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771-5538315,进行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