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农民求富心切,盲目购买种子(种苗),使一些不法经营者乘机兜售假冒伪劣种子和农业生产资料,坑农害农的事件时有发生。去年以来,广西消费者协会收到部分农民消费者对这方面的投诉,反映他们所购买的种子(种苗)是假货,造成失收、减产甚至绝收。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广西消费者协会,发出第三号消费警示:购买种子(种苗)时,别忘把好三道关。 第一,不要向没有种子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种子。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即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时下,不法经营者打着方便农民的幌子,到农村中去设临时销售点,许多农民消费者求省事,在不了解经营者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就仓促购买,以致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种子(种苗)。根据《种子法》规定:销售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然而,从许多农民消费者的投诉情况来看,他们并没有注重了解种子标签就盲目购买,这正好中了不法经营者鱼目混珠的诡计。 第三,购买种子(种苗)时无论如何应索取购物凭证。去年我区横县一宗涉及当地六个乡镇坑害农民的假冒杂交桑苗案,由于农民消费者在购桑苗时没有索取购物凭证而无法索赔。因此,农民消费者在购种子(种苗)时切莫忘了索要购物凭证,同时还应要求经营者在购物凭证上明确标明种子的品种名称:“××品种种子”,不能笼统只标“种子”字样。还应标明种子产地、数量、价格、金额、经营者名称、收款人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的公章。这样可以防止经营者通过文字游戏来欺骗和坑害农民消费者。 广西消费者协会希望有关职能部门加大整顿农资市场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农资流入市场,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同时,呼吁广大农民不仅要抓好农业生产,而且要学习有关农资产品真假的鉴别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注意保存好有关证据,特别是发现种子(种苗)出现问题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