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兼程维权路 携手同行创辉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回顾

      在这春暖花开,春意盎然的美好时节,我们迎来了广西消费者协会20华诞!
      回顾二十年所走过的历程,我区消费者保护组织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风雨兼程,消协组织日益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力军;成为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广大消费者的“代言人”。二十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确领导,在自治区工商局直接领导和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认真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能,在向消费者提供咨询、受理消费者投诉、开展消费指导、参与消费立法等,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消费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开创了我区消费维权事业的新局面。
1986年3月13日,广西消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随后,我区各级消协组织象雨后春笋般涌现。至今全区已有县级以上消协组织125个,乡镇、城区、街道的消协分会800个 ,投诉站621个,联络站544个。基本形成了遍及全区市、县并延伸到乡镇、社区、学校、商场的维权网络。二十年来,各级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0.44万多件,解决率达96.2%,接受消费者咨询94.7万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亿元,收到消费者表扬信及锦旗1.1万多件,提供线索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罚款近千万元。
      一、风雨兼程二十年,依法维权结硕果
      二十年来,我区各级消协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
受理消费者投诉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主要职能,是消费者组织的基础工作。各级消协恪尽职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维权”的理念,以热心、爱心、诚心、耐心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在受理投诉,解决消费纠纷中,视群众利益无小事,事事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用真情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爱戴。
      二十年来,我们成功调解了万元以上纠纷2万多件,一般案件18万多件。特别是:1995年,涉及近3000名消费者因受蒙骗而重新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共约6000多万元的纠纷;1996年涉及区内外近30000多名消费者的“还本销售冰箱”事件,纠纷金额4000多万元;1997年,涉及全区30个市、县及机关单位,5000多名消费者燃气供应违约导致经济损失330多万元的事件;1998年,灌阳县红旗乡30多位农民投诉谷种质量问题的事件等上万元纠纷2万多件,一般案件18万多件;2000年,处理了贺州市60多户消费者购置宅基地长达6年未能兑现共约240多万元的投诉;2001年,处理了武鸣县247户蔗农的蔗种纠纷;处理了宾阳86户手机用户因网络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投诉;2002年,处理了北海市190多名消费者对某公共服务行业收费不合理的投诉;2003年,处理了防城港市115名消费者对公共事业某垄断服务行业强制用户购买安装该厂销售的产品的投诉;2005年,解决了象州县沙兰镇多户农民耕整机质量问题的投诉,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万多元,村民们给我们送来了一面“心系三农解纠纷,情牵百姓勇维权”锦旗。这些典型的群体投诉,我们都一一受理,克服重重困难,有时甚至挨骂和威胁,但我们从没有退缩过,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重热点,抓焦点,难点问题求突破
二十年来,广西各级消协围绕投诉难点,特别是群体投诉案件,一方面认真调解,一方面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引起高度重视,促进问题依法解决。
1998年5月,贺州市消协收到农民的投诉,因其施用化肥后,农作物不生长,造成颗粒无收。在消协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贺州市消协陈昱吉同志自己掏钱支持农民打官司,但没想到这场官司消费者却败诉了,陈昱吉也成了被告。广西消协对此案件十分重视,与贺州消协一道,就相关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等问题,到相关部门咨询并将产品送检,支持、帮助该农民提出申诉。经广西消协多次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引起了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1999年4月,自治区检察院贺州分院对整个案卷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后,认为贺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存在许多错误,遂于1999年6月向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在事实面前,经法庭调解,经营者承认了错误,该农民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赔偿,至此,长达一年多的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1998年,宾阳县古辣镇农民投诉建房水泥质量问题,21户农民联名写信给时任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广西消协名誉会长杨基常。杨基常同志相当重视,两次作了重要批示,按照领导的批示,广西消协会同宾阳县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细致调查、调解,终于解决了这起复杂棘手的消费纠纷。
      2002年,《广西商报》因故撤销,导致预交了一年或半年订报费的消费者受损,广西消协每天接到咨询投诉近百人次。接到投诉后,广西消协多次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查询情况并提出建议。此情况得到了时任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马庆生的高度重视,亲自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给《广西商报》订户实行转订和退款,较好地平息了这起报纸风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仲裁和诉讼
    二十年来,对于调解未果的纠纷,各级消协一方面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方面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仲裁和诉讼。特别是:1997年柳州市消协受理一位消费者购买摩托车被欺诈的投诉,在消协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柳州市消协和广西消协帮助消费者向法院起诉,并为该消费者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在一审、二审败诉的情况下,消费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西消协和柳州市消协多次奔走自治区高院,请求高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再审。2000年,经历了三年漫长艰辛的诉求后,消费者终于讨回了公道。
2005年,柳州市消费者协会和柳州市同望律师事务所联合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为因购买商品房而受到侵权的黄女士免费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为其打赢了官司,挽回了经济损失。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维权力度
    一是针对投诉中一些侵权行为较为严重、证据确凿的案例,选择性的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告知广大消费者在某个时期的侵权情况和特点,警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二是及时向社会通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难点。如1999年媒体曝光了某商品房投诉的典型案例后,我们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咨询,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如何防止、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的建议在《广西日报》等媒体公布;2000年,开展了“揭谎月”“慧眼识广告”活动,以净化消费信息市场环境,提高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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